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建立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制度。城镇“三无”人员,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1)保障申请。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遵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
(2)保障内容。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鼓励和引导城镇“三无”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在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由所在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政府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经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