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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出台《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23 00:00 浏览次数:

近日,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一、明确适用范围。规定《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以及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细化开支范围。一是对于研究项目资金,明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定义、具体内容以及使用管理,重点进一步细化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对科研规模较小的项目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二是对于非研究项目,明确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优秀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进行资助;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在核定的项目资金总额内,根据绩效目标,按规定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对获得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规定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三是对于管理资金,明确用于项目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并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格预算编制与审核。要求项目预算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跨单位合作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批复年度预算。研究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一次核定,并按年度分期分批下达;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四、规范预算执行与决算。完善项目管理方式,通过“压茬”管理,逐步建立先评审立项后预算的管理体制。明确研究项目预算批准后应严格执行,直接费用预算按规定调整,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等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另外,规定了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处理问题。

五、强化管理监督。明确了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各自职责,以及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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