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近日,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山东省财政落实资金1.4亿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和烈属抚恤补助标准提高10%左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每服役一年每人每月提高5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此次提高补助标准,共惠及82万名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