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尚未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办法,实际执行的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办法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的相关规定,但该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于2016年底出台了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我省随之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7]27号)。根据两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制定明确的评价办法,以规范评审行为,加强对评审专家评审过程的评价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一、主要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价制度,将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主要目的
一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二是为了健全完善评审专家配套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三是为了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品行表现、技能水平、诚实信用、服务效果等评审履职情况评价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四是为了给设置阶梯抽取概率提供基本依据,合理划分评审专家档次。
三、起草过程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立即对照梳理现行评审专家评价方式方法,并对执行效果展开调研。鉴于评审专家评价涉及面广,工作敏感、繁锁、复杂,我们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中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提出另行制定具体评价办法。根据调研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难点,以及人民来信等第三方意见建议,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稿,发各市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了调整修改。之后又征求了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以及厅内部分部门管理处的意见建议,得到各方积极响应,形成了《暂行办法》草案。
四、《暂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草案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和评价原则。明确适用于全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品行表现、技能水平、诚实信用、服务效果等评审履职情况评价管理。评价主体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记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二是关于评价方式。明确评审专家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采取“主体参与、单项计分、滚动评价、年度考核”方式,单次计算评价量化得分,动态统计近10次评价结果,年度汇总累计评价得分并结合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三是关于评分分档。明确评价采用量化扣分法,基础分为10分。9分(含)以上为优秀,6分(含)-9分为合格,6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是关于扣分情形。明确评价主体对专家评审履职行为按以下情形进行打分。扣1分的情形主要是:无故迟到或者早退超过半小时的、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统一保管等6种情形。扣2分的情形主要是:已接受评审邀请但无故缺席或者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等5种情形。扣3分的情形主要是: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打分、超标准索要或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等4种情形。
五是关于时限要求。明确评价主体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打分。逾期未评价的,专家库将自动锁定其抽取功能,待提交申请说明情况、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并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处理后予以恢复。
六是关于评价主体约束。明确评价主体违反评价原则故意打分畸高畸低的,或者以评价打分对评审专家进行报复、引诱或威胁的,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整改期间锁定其专家库抽取功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是关于评价应用。明确近10次评审工作中出现3次(含)以上不合格的,专家库自动对评审专家进行预警,由评审专家分库的主管财政部门对其约谈。近10次平均值为优秀,且无不合格评价的,纳入优秀专家池,系统优先随机抽取。一个年度出现5次以上(含)评价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档次。聘期内出现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八是关于法规衔接。明确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评价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