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建〔2017〕16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关于<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5号)要求,加强中央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推进我省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4日
《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推进我省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关于<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地方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而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与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四条 市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支持重点和范围,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编制3-5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分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资金预算、保障机制等,联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五条 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已经支持的项目,各市、县(市、区)不应再申请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第六条 省环保厅等相关业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有关市、县(市、区)编制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等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有关市、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任务量、方案执行等情况,确定资金预算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环保等相关业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等相关业务部门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后30日内,向市级(省财政直管县)财政、环保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文件。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环保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九条 各级应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保环境综合整治效果,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项目。
第十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1号)及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支持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成项目运行维护情况,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财政、环保部门重点对本辖区内资金使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环境效益,并按季度将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上一级财政、环保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环保等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支持的村镇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