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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7-03-31 00:0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升优抚对象生活质量,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县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分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进行调整提高到到每人每年6612-69482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17818-22064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分别调整到每人每年20720-459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7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2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450元;参战参试人员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老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按入党时期调整到每人每月480-620元。县财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提标及提标补发资金 186万元,全力确保以上优抚对象等人员提标政策落实。

信息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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