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要求,我厅起草制定了《山东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通知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
《管理办法》起草后,为增强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听取了省水利厅、厅内相关业务处室、各市财政局意见和建议,并对主要问题和难题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管理办法》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0条,分别从资金定义、预算编制、支持范围、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第一至第三条,主要提出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资金定义以及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至八条,主要规定资金的管理原则、支持范围、滚动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及补助方式等。
第九至十七条,主要是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资金下达、资金使用、支付管理、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十八至二十条,主要要求地方制定细则,规定办法施行日期以及相应废止的原有办法等。
三、需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是关于支出范围。基本保留了原有水利发展资金的支出范围,归并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水利防灾减灾、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及水利现代管理等5个支出方向。同时明确,支持范围还包括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其他需要省财政支持的试点或项目,为今后新增支出方向预留了空间。
二是关于补助方式。省级对市级或县级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方式,可以采取因素法、竞争立项、比例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是关于资金下达时限。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安排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
四是关于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是关于责任追究。对水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山东省财政厅农业处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