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环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补充通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并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规定。请各市、县认真学习《补充通知》精神,结合《〈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财建〔2016〕96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doc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