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新一轮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精神,本着优化县乡财政体制,最大限度增加乡镇财力,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积极性的原则,茌平县进行了县乡财政体制调整。6月16日,《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乡(镇、办事处)财政体制的意见》(茌政发【2017】38号)下发,标志着新一轮县乡财政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完成。与原有县乡财政体制比较,新的县乡财政体制调整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加大财力向乡镇倾斜力度
一是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由以前最低标准为120万元每年提高到150万元,其他乡镇相应调整。本项共增加乡镇财力435万元,乡镇每年公用经费总和达到2905万元。
二是提高乡镇发展资金额度。本次调整留给乡镇用于经济发展的资金较上次提高626万元,达到3694万元,其中分别为3个街道安排社区建设运转经费100万元。
三是提高乡镇超收留成比例。由上次超收财力增加额在0-1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下同)不分成、100-200万元的分成40%、200-300万元的分成50%、300-500万元的分成60%、500万元以上的分成70%。调整为:财力增加额在0-300万元的(含300万元,下同)全部留成、300-800万元部分留成60%、800万元以上部分留成40%。县级分成财力主要用于教育、文化、卫生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二、充分调动各乡镇招商引资积极性
实行引资乡镇与园区所在地分税制办法,进一步增强收入透明度。由以前的工业园区所在乡镇分享招商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20%和耕地占用税,招商引资乡镇分享除耕地占用税收入外其他税收收入的80%,调整为:按税种划分收入,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全部归园区所在乡镇、街道,其他税收全部归引资乡镇。”目的是既能调动乡镇招商引资积极性,又能调动工业园区所在乡镇、街道协助税务部门对土地使用税征收积极性。
三、建立乡镇加强收入征管机制,调动乡镇增收积极性
由以前的市级以上重大普调增资政策全部由县级负担改为:普调增资等重大支出政策调整,县级负担70%,乡镇负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