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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06 00:00 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3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组建方案》(鲁政办字〔2016178号),确定自201711起,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黄三角农高区”)建立独立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由省财政直接进行管理。20174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关于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1722号),明确对黄三角农高区重大建设项目支出,省财政按照定额定向原则给予补助。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关于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1722号)要求,加强黄三角农高区建设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我们会同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于今年4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6月下旬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3条。

 (一)资金来源。建设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黄三角农高区现代农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示范项目、国际间农业科技合作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

(二)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高层次现代农业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国际间农业科技合作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三)资金使用管理。黄三角农高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研究制定年度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每年2月底前,黄三角农高示范区管委会应将上年度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项目任务结束后,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应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绩效考核和账目清理,如实编报项目资金决算。

(四)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黄三角农高示范区管委会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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