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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8-25 00:00 浏览次数:

近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鲁财建2017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就《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强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落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法》)的有关要求,支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根据文件依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32号)等文件要求,会同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在认真研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我们与省环保厅进行了数次研讨和磋商,结合山东实际,起草了文件初稿,并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最终形成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十五条,以《绩效评价办法》文件要求为基础,以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事项为评价对象。在评价内容上,覆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等各个方面。在实施过程上,对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等环节做出了具体说明,并明确界定了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范畴。结果运用上,明确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按评价等次统筹考虑调整对各市的中央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规定了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及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事宜。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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