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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市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经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7-08-04 00:00 浏览次数:

社区党组织在联系和服务社区居民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2013年起在全市各社区设立“城市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标准:5万元/年,并自2017年起,标准提高至10万元/年。截至目前,620万元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补助经费已全部发放到位。

一、列入财政预算不增加基层负担

城市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经费为新增设的项目,专项用于社区党组织为辖区居民办实事好事,解决社区群众迫切需要的民生事项。专项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城市社区不负担,确保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明确专项经费范围,确保群众“得实惠”

专项经费只能用于社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各类实事好事,主要为社区服务类、社区活动类、社区环境类、社区管理类等服务事项,比如公益民生设施维护,社区开展关爱、救助、帮扶、帮教等项目;社区宣传教育活动项目等。

三、完善监督机制,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专项经费监督采取使用前申报审批,使用中管理监督,使用后考核评述的流程,保证每个环节公开透明、群众知情、监督到位。并通过社区公开栏、网络媒体等方式,定期公示服务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信息来源: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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