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8〕37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有关规定,现就落实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支持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释放经济活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具有积极作用。各市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税额调整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协调配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若干政策》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市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若干政策》规定,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测算,结合本地区实际,向市政府提出适用税额调整的建议,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三、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各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省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尽快做好相关工作部署,研究调整适用税额标准,经各设区市政府汇总后,于2018年11月15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