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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0 17:3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6日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工程、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监管的服务平台。

省级网上商城平台信息开放、资源共享,鼓励各市使用。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商城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对省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和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是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机构。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

第七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情况下,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同公布实施。

第八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九条  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开发及运维方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省采购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省采购中心应当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参与网上商城入驻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供应商入驻后,应当注册加入网上商城供应商库,注册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由电商、厂商、代理商以及定点供应商等组成。

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面向社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供应商。电商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格。

厂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商品的供应商。

代理商是指,销售厂商生产制造且在本商城上架商品的供应商。

定点供应商是指根据国家或行业要求,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定制化产品、服务或施工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入驻供应商应当按照网上商城品目类别的入驻要求及采购规程,签订网上商城入驻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入驻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协议期满,省采购中心应根据协议执行情况,采取重新组织入驻或续签入驻协议等方式确定入驻供应商。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符合标准、配置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信息完整、服务完善的产品,并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的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三)电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电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在售的自营产品;

(四)应当对应网上商城品目分类上架,不得上架非目录商品,也不得将商品混目录上架;

(五)上架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六)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也不得高出省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其中,电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

(七)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外支付;

(八)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人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第十八条  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负责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其中,电商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的自营产品推送到网上商城,推送的商品信息应当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厂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本企业生产制造的在售商品。代理商应当在厂商许可范围内提供商品。定点供应商应当按需提供本企业代理集成、自行制造建设的产品、服务或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交易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维护,采购订单受理、确认及报价,商品及服务咨询、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

第二十条  上架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商品价格下降或型号停产、缺货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新增商品、价格上涨,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信息变更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省采购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加强网上商城管理,建立网上商城商品动态管理机制,督促供应商按照入驻协议承诺要求做好商品上架、更新维护、网上报价、配送安装、履约验收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采购模式

第二十二条  网上商城平台提供网上超市、定点采购、批量集采等采购模式,其适用品目限额标准等,随集中采购目录同步下发。

第二十三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编制网上商城目录,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网上超市适用于采购市场价格透明、规格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品目。网上超市分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形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超市直购条件的品目,采购人可在网上超市中直接选择商品及供应商,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

第二十六条  符合超市竞价条件的品目,采购人根据具体采购需求,通过选取标准化参数配置或推荐品牌等形式,生成竞价单,发布网上竞价公告。根据品目特点,超市竞价分单品牌竞价和多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一般不少于3个品牌。各品牌代理商于1个工作日内参与报价,报价结束,系统自动按照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定点采购适用于技术复杂、规格标准难以统一的商品采购。定点采购分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形式。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定点直购条件的品目,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或工程量清单,生成订单,在定点范围内直接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协商议价,供应商接受并确认订单后配送供货或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定点竞价条件的品目,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或工程量清单,发布竞价公告。采购人可以通过采购人推荐、系统抽取、采购人推荐与系统抽取相结合等三种方式确定竞价范围。竞价供应商全部由采购人推荐的,推荐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6家。竞价供应商全部由系统抽取产生的,采购人应当确定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6家。采购人推荐与系统抽取相结合确定竞价供应商的,采购人可选择1至3家定点供应商,系统再随机抽取3至5家定点供应商,补足6家,共同参与竞价。

定点供应商于2个工作日内参与报价,报价结束,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自动排序,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采购人认为网上超市或定点采购竞价排名靠前供应商不满足采购实质性要求,应当说明理由,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可按顺序选择排名靠后的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批量集采适用于采购需求易于归集,且规格标准明确统一的商品。采购人在批量集采入驻范围内,按需向批量集采入驻厂商认可的代理商直接下订单采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强化内部审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选择网上商城采购模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低的商品,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按照年度公布的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建议书)。每条政府采购计划(建议书)应当对应一个品目。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建议书)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导入网上商城平台系统。

第三十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订单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后,合同即成立。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具备条件的供应商也可以生成电子合同,供采购人下载。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双方确认的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填写政府采购履约异常备案表提交省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备案,竞价项目应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应按照订单或合同有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或交付相应服务、工程。

第三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合同信息。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工程竣工后,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验收,并就验收情况录入网上商城平台系统。

第四十条  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向供应商发起支付。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根据采购规模、施工进度及服务周期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付款。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商城入驻协议、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商品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出现商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

第四十二条  验收通过后10日内,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就采购价格、质量、服务、验收、支付等情况进行履约满意度互评,并统一纳入网上商城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入驻活动,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质疑、投诉。采购人、社会公众可对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省财政厅、省采购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及法律法规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省采购中心制定网上商城信用评价标准,定期开展网上商城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参照第三方调研机构提供的市场参考价格,加强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监控。检查结果定期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在网上商城予以公布,为采购人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供参考,并作为供应商后期入驻网上商城的参考因素。

第四十五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不履行网上商城入驻协议承诺或合同义务的,省采购中心应当通过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对违约行为警示通报,督促其整改纠正,并将不良记录纳入网上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六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采购中心给予警告并约谈,责令限期整改。1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警告的,暂停网上商城交易3个月,网上商城入驻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以上被暂停网上商城交易的,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

(一)未按网上商城品目分类要求上架商品的;

(二)上架商品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或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

(三)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源不明软件的;

(四)商品维护不及时,已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

(五)超市直购商品非电商平台自营商品,厂商录入商品非厂商生产制造商品,代理商提供非入驻厂商制造商品的;

(六)提供网上商城目录外的商品,或提供销售各类特供、专供商品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和履约承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施工及配套服务的;

(八)售后服务响应慢、态度恶劣,或者推诿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成交结果的;

(十)超市直购商品价格高于同期电商自有平台价格,或高出省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的;

(十一)网上商城厂商录入商品价格,及网上商城代理商参与网上竞价的成交价格,高于同期厂商官方网站价格,或高出同期省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的;

(十二)定点供应商参与网上竞价,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行业市场合理价格的;

(十三)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有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十四)提供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务标准,以次充好的。

第四十七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入驻中标或成交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商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的,或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等,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合同转包的;

(六)利用虚构交易、编造满意度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采购人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八)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拒不执行财政部门处罚措施的;

(九)被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

(十)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十一)向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利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攻击入侵系统,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

(十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暂停网上商城交易到期后,被暂停网上商城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省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商城资格。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等利益。

第五十条  采购人不得将超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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