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3 18:33 浏览次数:

 

关于2019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8〕67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结合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现就2019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范围

在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下述情形均应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无论采购金额大小,一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金额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的,一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往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再重复编报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对以前年度未列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如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采购品目

属于集中采购范畴(含视同分散采购)的,请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编码编报到最底一层。属于分散采购的,一律按照“G01其他货物”“G02其他工程”“G03其他服务”品目编报。

三、关于采购方式及模式

(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凡同一预算项目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单个品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的,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范围且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二)“网上商城”模式

网上商城分为网上超市、定点采购和批量集采三种模式。根据《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预算单位可结合实际采购需求,自行选择相应模式。其中,采购数量达到批量集采标准的,预算单位必须选择“批量集采”方式。

1.网上超市。除服务器、小型机外,预算单位每个二级品目年度通过网上超市实施的采购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批量集采。采购50台以上的台式计算机(含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10台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1台以上的复印机,编制预算时应当选择“批量集采”。单次采购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预算单位可选择网上超市采购。

3.定点采购。具体包括家具、计算机网络系统及集成、车辆(不含专用车辆)、视频监控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恒温机恒温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电梯、消防设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法律服务、印刷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加油服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除车辆外,预算单位单个品目年度通过定点采购实施的采购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其他采购方式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以及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由预算单位根据相关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时一律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根据采购需求确需选择“邀请招标”或者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具体采购活动开展前获得省财政厅核准。

四、关于自行采购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预算单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可选择“自行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活动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除适用网上超市和批量集采外的,同一个二级品目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可选择。

(二)需续签合同的项目。凡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25号)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

(三) 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确定承接主体或供应商,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各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用于科研目的的通用办公自动化设备,仍执行集中采购。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二上阶段”填报项目预算时,请选择是否属于“科研项目”,如选择“是”,则可对除A类品目以外的项目,选择“自行采购”方式,无须填报相应审批文号。

(五)高等院校、医院的耗材类采购项目。高等院校、医院采购“G01其他货物(耗材类)”品目的,可自行采购,但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符合上述第二、三种采购项目情形的,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当按照预算金额选择相应采购方式,待2019年预算执行时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提出变更申请。

五、关于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一)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只能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

1.《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采购预算超过100万元且采购单位为驻济省直部门、单位的。

2.通过网上商城方式实施的项目。

(二)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可直接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可选择社会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目录》内非批量集采品目,采购预算不足100万元的。

2.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

3.《集中采购目录》内选择非定点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B类品目)。

4.《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G类品目)。

(三)代理机构为“无”。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代理机构可选择“无”,也可以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社会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分散采购的(G类品目)项目。

2.通过“自行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

六、关于采购进口产品

预算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属于《2019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可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并关联相应进口产品品目;属于目录外的,预算单位应当于2019年预算执行时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提出采购申请。向境外供应商购买服务的,参照进口产品管理要求,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论证。

七、关于编报时间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日期截止到省人代会审议通过2019年省级预算后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各预算单位应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具体细化,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

八、其他

(一)驻省外单位(如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等)全部实行分散采购,仅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目录内备注“仅限定点采购”的工程项目,指选择定点采购方式的,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选择非定点采购方式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三)采购品目需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细化,明确到最底一级品目。G类品目应当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二级品目合计为准计算是否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专用信息设备,经认定为涉密性质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此次预算编制中需明确是否属于“涉密采购”情形,其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品目和采购金额据实选择。

(五)对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预算编制时应选择对应品目,不得选择“自行采购”。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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