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限期改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7 16:22 浏览次数:

关于责令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限期改正的通知

鲁财会〔2018〕58号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9月30日,我厅发布了《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终止公告》(鲁财会〔﹝2017〕﹞35号),注销了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以下简称青岛分所)执业证书。目前,青岛分所在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登记信息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你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青岛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上述做法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所于2019年3月29日前进行改正,完成青岛分所的工商注销登记,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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