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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财经高端专家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2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经高端专家智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科〔2018〕1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加快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全面提升财政调控保障能力和理财水平,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财经高端专家在我省财政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决定建立“山东省财经高端专家智库”。为加强专家智库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经高端专家智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0日
 
 
山东省财经高端专家智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省内外财经人才资源,更好地发挥财经高端专家在我省财政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经高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人同意,纳入财经高端专家智库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专家遴选坚持“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突出专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诚实守信,无各类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资格,对宏观经济、财政、税收、金融、公共政策等领域有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或实践经验,享有较高声誉或在相关研究领域有一定建树,热心财经理论、财经政策研究。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省财政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专家职能
 
第五条  专家职能主要包括:
(一)应邀在财经讲坛、学术报告会上作报告或在业务培训班上授课,为财政干部职工开拓视野、增长知识。
(二)围绕财政重点、难点工作,开展课题研究,为财政实践提供政策储备。
(三)为财税政策的制定出台提供独立、客观、有价值的咨询意见,为相关决策提供理论支撑。
(四)对已出台的财税政策进行跟踪调研,评估政策效果,提出完善改进的意见建议。
(五)对重大财税政策进行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
 
第四章  专家选聘
 
第六条  专家选聘采取主动邀请、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  由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专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课题项目等)和工作简历。
(五)单位推荐的需单位同意盖章。
第八条  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专家提供申请材料后,由省财政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纳入专家智库。
第九条  专家采取聘任制,一经聘任,颁发“山东省财政咨询专家”证书,每届聘期3年,期满可续聘。
第十条  专家在聘期内,可获取相关财政资料、财政信息。
第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经省财政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的。
(三)发表不当言论或文章,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负面舆情的。
(四)泄露财政工作机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不能正常履行义务或专家自愿退出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十二条  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在承担省财政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事务时,发生的授课费、咨询(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省财政厅按相关标准支付或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负责财经高端专家智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经高端专家智库申请表.doc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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