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8〕96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清洁取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7日
山东省省级清洁取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推动清洁取暖工作开展,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1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统筹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建设。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7市为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暂不纳入省级补助范围。
第三条 资金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以奖促建”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资金按照清洁取暖建设任务、工程建设难易程度、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主要用于清洁取暖建设。资金测算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清洁取暖建设任务。清洁取暖建设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布的清洁取暖规划、计划,根据本年度清洁取暖建设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内容确定。
(二)工程建设难易程度。区分集中取暖和分散取暖两种工程建设难度,确定不同的补助系数,集中取暖补助系数为0.3,分散取暖系数为0.7。
(三)地区财力差异。根据地区财力状况,设置不同的财力调整系数,东部地区(东营、烟台、威海)财力调整系数为0.7、中部地区(潍坊、泰安、日照、莱芜)财力调整系数为0.8、西部地区(枣庄、临沂)财力调整系数为1.0。
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其中:Pi——某市补助资金额度。
Q ——9个非通道城市补助资金总额。
Ai——某市集中取暖任务数。
Bi——某市分散取暖任务数。
ki——某市财力调整系数。
第五条 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鲁政字〔2018〕178号文件,及时确定年度清洁取暖建设任务,编报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负责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有关市收到资金后,要结合本市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集中用于清洁取暖建设相关支出。
第七条 有关市应加强清洁取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八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