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公示制度的通知
鲁财综〔2018〕71号
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使用金减免制度,现就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示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缴和免缴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批准机关应在作出批准减缴或免缴行为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减免申请主体、使用金类型、减缴或免缴金额、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
三、公示载体
减免信息公示载体为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或批准机关同级信用平台,也可同时在主流报刊等传统媒体公示。
四、监督举报
公示减免信息时,公示单位应提供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使用金减免工作的监督与举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海 洋 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