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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28 18: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8〕7号

有关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7日

 

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以下简称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80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是指为实现省政府确定的采煤塌陷地治理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和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省级资金使用情况统筹安排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主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竞争评审方式确定支持项目。

第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后,要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主要支持因采煤塌陷造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居民搬迁安置补偿、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环境恢复、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采煤塌陷地周边地质灾害环境调查及与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等费用,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六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各市当年10月底前还未分配到具体项目的,省财政将收回未分配资金的50%;年底前仍未分配的,省财政将收回当年分配资金,并相应调减下年度分配额度。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要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地要积极整合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用于本地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形成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合力。

第八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市要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实施全过程实时质量监控。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拨付使用以及取得成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资金的分配负责;资金申请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资金下达后,市县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使用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2018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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