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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11号)

发布日期:2018-03-15 17:59 浏览次数: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促进我省农业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我们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2018年3月12日

 

    


  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逐步建立完善蔬菜、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推动我省农业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对有关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补贴地区开展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具备农业保险资质,并自愿承办相关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地区是指纳入省级财政补贴范围,开展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地区。

第三条  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与、公平公开、统筹协调、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补贴标的(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为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在我省产量较大、与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价格波动明显的农产品。

第五条  补贴险种和补贴地区。

(一)补贴险种包括:

1.种植业:大蒜、马铃薯、大白菜、大葱、蒜薹。

2.养殖业:生猪。

3.根据中央政策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

(二)补贴地区:根据各地需求情况,按照稳产区、稳价格的原则,由省里合理统筹确定。

补贴险种和补贴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逐步扩大补贴险种和覆盖范围。

第六条  保险费补贴政策。农户自行承担保险费的40%,各级财政承担保险费的60%,其中,东部地区,省级财政承担35%,市县级财政承担25%;中部地区,省级财政承担40%,市县级财政承担20%;西部地区,省级财政承担45%,市县级财政承担15%。市县级财政的承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应承担市县负担部分的50%以上。

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个县(市、区)及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确定为补贴地区的,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确定为补贴地区的,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

第七条  保险经办机构、补贴地区、保障水平按照保险实施方案执行,保险实施方案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其中,省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市县财政承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自行安排资金开展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或进一步提高省级险种补贴比例。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市为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预算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拟开展险种、投保规模、补贴方案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见附件2)。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的,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补贴资金。

待省级预算资金确定后,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申报情况,统筹确定补贴地区、补贴险种及规模,各补贴地区应在该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投保情况,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可在预算额度内,对补贴地区、补贴险种及规模作适当调整。

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确认清算的方式。各险种投保结束后,补贴地区物价部门负责审核承保明细清单,审核无误后,会同财政部门填报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市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审核无误后,将审核意见及资金需求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确认补贴资金。上半年投保险种应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省物价局,下半年投保险种应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省物价局。

第十条  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省级审核确认意见,及时拨付至经办机构,不得拖欠。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作为补贴地区资格。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设定补贴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下级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下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对补贴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确保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补贴资金审核拨付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作为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好保单、农户缴费情况及申请资金等方面的审核,确保保单依法按时生效,资金申请及时合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工作,并配合物价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计算工作。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使用和效果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年度补贴地区保险费补贴资金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动态监控,定期自查本地区保险费补贴工作,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补贴资金:

(一)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截留、代领、挪用赔款及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财政补贴资金。

(三)未进行资金配套,以任何形式变相要求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费补贴资金的。

(四)其他骗取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条  对于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经办机构在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或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和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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