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6 18:1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部署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2018年3月14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贷款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目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合同融资工作坚持“财政引导、机构主办、企业自愿、市场操作”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融资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合同融资政策,为合同融资搭建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转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开发符合合同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面向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的供应商,并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做好项目的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第七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

    供应商自主确定是否采用合同融资方式。采用合同融资方式的,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并按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签订融资合同后,供应商如需变更支付账户、合同金额等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的,须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

第八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业务工作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有意向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由其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二)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金融产品。

(三)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

(四)针对本办法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关键措施。

(五)其他成功扶持中小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六)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

(七)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材料。

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内部参与合同融资的分支机构,并为其提供平台账户。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应在平台上公开供应商申请本机构融资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是否指定放款银行等事项。

第十条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通过平台自行选择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发起融资申请。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通过平台审核确认相关信息后,向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提供相应金融产品,办理相关业务。在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后,金融机构应及时按约定放款。

第十二条  供应商因参与合同融资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的,由供应商通过平台提交变更账户申请和无违法行为声明,经采购人和融资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信息将同时共享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备案合同中。

采购人应当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优化简化账户变更流程,配合做好合同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融资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合同账号。确需变更的,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并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贷款项目结清后,合同账号变更申请不再经金融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  合同融资活动结束后,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应通过平台就双方履行融资合同情况进行相互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实惠、专业的融资服务。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申请,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

第十七条  切实降低合同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共同约定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

第十九条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水平高的供应商,相关金融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研究探索合同融资政策与中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叠加效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融资工作应结合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诚信体系建设共同推进,将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融资履约情况纳入诚信体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还应将其记入政府采购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合同融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还款付息。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视情节由同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约谈,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省内合同融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或融资方案、无故拖延支付资金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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