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8〕7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落实工作,将其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绿色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研究政策内容,准确掌握优惠目录调整完善情况,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奠定基础。
二、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各市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要主动深入企业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全方位提供优惠政策讲解和咨询服务,做好解疑答惑工作。同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切实了解政策诉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三、优化流程加强后续管理。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政策办理流程,简化报送资料,最大限度地降低优惠政策办理成本。税务部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要建立台账,采取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各市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部门对无法准确判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专用设备,可提请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鉴定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