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8〕21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1日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入发展,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及工作目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发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等各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以奖促建”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绿色建筑示范资金,主要支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等。资金按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数量,以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资金,主要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施工教育实训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资金按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数量、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教育实训基地)数量、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三)建筑节能示范资金,主要支持建筑能效提升城市、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等。资金按照建筑能效提升城市数量、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面积以及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四)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支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标准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宣传培训活动等。资金根据年度任务及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内容、难易程度、成果数量等因素,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项目补助的方式分配。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资金,主要参照上述四项,选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绿色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制定绿色生态规划体系、发展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绿色建筑能效监测、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等。
(二)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开展新技术产品研发推广等。
(三)支持建筑节能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改造、能耗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专项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等。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示范类资金要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项目按时完成;资金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等要及时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省级将采取取消示范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或不再续拨后续资金等方式处理。
第九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将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经审计机构认定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部门、单位(含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列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6〕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