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8〕17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征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减负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征收标准降低后南水北调、三峡后续规划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适当弥补。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财 政 部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