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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2 17:52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
开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8〕27号
 
各市财政局、文物局(文广新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文物局(文广新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2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鲁宣发〔2008〕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文 物 局
2018年6月5日 
 
山东省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资金(以下简称两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2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鲁宣发〔2008〕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的资金。
市、县两级应当保障本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条  鼓励博物馆、纪念馆在做好公益性免费开放工作的同时,依托其自身资源按照市场化方式举办特色(临时)展览,开发文创产品,增加经营收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对博物馆、纪念馆进行捐赠,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第四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统筹安排、上下结合、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省文物局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省文物局负责编制两馆免费开放工作规划,组织免费开放工作实施,参与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分配资金依据的资料,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工作,对免费开放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主要用于对山东境内(不含青岛市)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实施免费开放发生的支出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自行实施免费开放工作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七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文物部门正式备案,非国有博物馆还须在民政部门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管理规范,统计资料健全,纳入文物部门统计年鉴。
(三)持续免费开放满一年。
(四)申请陈列布展补助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具有省级文物部门批复的展陈大纲。
第八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及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及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基本陈列展览等支出。
(三)对非国有博物馆自行确定免费开放给予奖励性补助。有关奖励条件、范围和标准,根据工作开展和预算安排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正常运转支出。包括文物安全保护、运转设备购置及小型维修改造、水电暖物业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支出。包括陈列布展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布展设备购置维修、施工、监理、布展、专家咨询、展品运输等支出。
第十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文物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弥补公用经费以及与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负责编制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
第十三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馆两馆免费开放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场馆免费开放情况,结合正常运转经费预算核定。
第十五条 市县级馆两馆免费开放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展陈面积、观展人数、地域因素、绩效评价、承接重点任务等。
(一)展陈面积(权重40%)。以文物部门统计年鉴数据为准计算核定。
(二)观展人数(权重20%)。以文物部门统计年鉴数据为准计算核定。
(三)地域因素(权重20%)。分东、中、西部地区三档确定补助系数。其中:东部地区包括济南、淄博、烟台、威海、东营;中部地区包括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西部地区包括枣庄、临沂、菏泽、德州、滨州、聊城。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所在市确定补助系数。
(四)绩效评价(权重10%)。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
(五)承接重点任务(权重10%)。根据博物馆、纪念馆、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承担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点任务数量、规模确定。
第十六条 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重点博物馆、纪念馆和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确定标准核定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布展补助按照项目法管理,根据中央补助项目数量、金额确定省级补助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测算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资金预算。
(二)每年2月底前,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文物部门将上一年度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总结和陈列布展项目资金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
(三)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要求汇总报送全省上年度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总结,同时上报资金申请文件。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根据中央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测算资金分配额度,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上年度中央和省级两馆免费开放资金已经支持的陈列布展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得申报。对省里确定的重点陈列布展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下达至项目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将下达情况同时抄送同级文物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按时限完成。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陈列布展补助的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不得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物、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要将修订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报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两馆免费开放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财政厅各驻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机制。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两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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