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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4 17:5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8〕20号
 
各市财政局、文广新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非遗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遗保护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非遗保护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非遗保护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统筹规划、上下结合、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非遗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文化厅负责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库,参与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非遗保护资金支持对象为山东省境内经国家或省级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不含青岛市),以及传承人(含青岛市)。
第六条 申请非遗保护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已被有关部门批准或设立。            
(二)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机构、人员。
(三)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四)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五)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六)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申请非遗保护资金的传承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宣传展示活动。
第八条 非遗保护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列入国家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重点项目保护给予补助。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传统工艺振兴条件的保护性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二)对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
(三)对国家级或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给予补助。
(四)对全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第九条 非遗保护资金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支出。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资源普查、数据库建设、专家咨询、绩效评价、评估论证等。
(二)项目保护支出。包括传承设备和工具购置、租借、修缮,材料购置以及开展传承保护工作所必需的直接人工经费等。
(三)记录传承支出。包括抢救性记录和保护、传承活动,技艺研究、资料整理,传承人带徒授艺补助等。
(四)宣传培训支出。包括传承人培训,保护成果出版、传播交流、宣传推介,组织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月等宣传展示活动等。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条 非遗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弥补公用经费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负责编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非遗保护资金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
第十三条 非遗保护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省文化厅负责研究建立非遗保护资金支持项目库,将符合支持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区分类纳入项目库,并于每年8月底前做好更新完善工作,并加强项目日常储备、统计、考察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国家和省级非遗保护资金支持。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部门也要建立项目库,并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储备优质项目。各级建立的项目库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文化厅负责建立国家、省级财政非遗保护资金支持成果推广项目库,充分利用支持项目形成的成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推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非遗保护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下发《省级非遗保护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的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数量等内容。
(二)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依程序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三)省直有关项目单位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上年度国家、省级非遗保护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再申报。但对具有重大传承保护价值的,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已申请国家非遗保护资金补助的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当年度不得再申请省级保护资金支持。对国家补助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等涉及面较大的项目资金,可与省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省文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支持对象。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支持项目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非遗保护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十三条 非遗保护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遗保护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进行独立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遗保护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财政厅各驻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机制。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非遗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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