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18〕19号
山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8年山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8年山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7日
2018年山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8年山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与兑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山东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的山东省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不包括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2018年山东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均为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和20年期。其中7年期及以下期限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及以上期限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第四条 对年度内已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山东省政府债券,山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开展续发行。续发行招标日当日,原债券停止交易一天。
第五条 山东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后,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续发行债券与原债券合并交易。
第六条 2018年山东省政府债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分批发行。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山东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七条 山东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山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负责山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工作。
第八条 山东省财政厅与山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委托其在山东省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九条 经山东省财政厅委托,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开展2018年山东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开展年度跟踪评级。
第十条 山东省财政厅在山东省政府债券每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按规定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公布山东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有关发行文件,并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山东省中长期经济规划、山东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山东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山东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山东省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山东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对于一般债券,山东省财政厅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山东省财政厅应当在积极与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山东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参与投标机构为山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十二条 招标发行结束后,山东省财政厅不迟于招标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三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山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四条 山东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应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山东省分库。山东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如山东省财政厅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国债登记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处理时间。
第十五条 山东省财政厅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3年期及以下期限发行费为发行面值的0.5‰,5年期及以上期限发行费为发行面值的1‰。
第十六条 山东省财政厅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七条 山东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山东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规定办理山东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山东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山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山东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山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山东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是指山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山东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山东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是指山东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山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