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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属单位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前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27 17:48 浏览次数:

山东省省属单位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
和外国政府贷款前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属单位)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贷款绩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国合〔2017〕5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管理的通知》(鲁财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代表国家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统一筹借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单位,是指省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征集与申报、项目评审上报、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等环节。
 
第二章 项目征集与申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征集贷款项目。
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省属单位利用贷款的直接管理部门,承担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债务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七条 申请利用贷款的省属单位应按照项目征集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担保的不同责任,加强贷款债务分类管理。其中,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八条 省属单位申报贷款项目时,应将申报文件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省属单位再通过其省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第十条 省属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供贷款申请书、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资产、有价证券、国债等反担保措施。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上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列入贷(赠)款备选的项目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要坚持客观性、审慎性、合法性、专业性和真实性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一)客观性原则。评审人员应尊重客观实际,排除主观干扰,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二)审慎性原则。评审人员应保持审慎的工作态度和必要的合理怀疑。
(三)合法性原则。评审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事实与问题进行判断和分析。
(四)专业性原则。评审人员应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职,作出专业判断。
(五)真实性原则。评审人员应全面、详实、公正、客观地反映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包括分析项目的优势和风险。评审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明确意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更改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应对其评审方法的合法性、有效性、专业性负责,对所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专业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除项目申报材料外,省属单位还应提供以下评审所需材料:
(一)单位有关资料。
1.单位简介。
2.经年检营业执照。
3.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4.单位管理水平和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单位信用良好证明材料、抵押担保资料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简介。
2.项目规划设计。
3.项目融资方案及资金情况说明、还款计划。
4.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等。
(三)行业及市场情况资料。
1.行业总体情况、单位发展前景预测等情况。
2.近3年产品销售额、单位市场排名及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介绍。
3.税收减免及政策扶持情况等。
(四)单位财务资料。
1.近3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若单位成立不满3年,提供自成立以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最近年度纳税申报表,近3年单位账簿、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贷款信息。
2.单位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如银行授信额度证明等)。
3.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等。
(五)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省属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对贷款项目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外债指标监测等有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对评审合格的贷款备选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贷款备选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准备
 
第十八条 省属单位应按照贷款方以及国内相关要求,开展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省属单位应制定项目准备时间表,根据时间节点完成项目的鉴别、准备、评估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利用报告、移民安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等项目材料,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准备及审批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在项目准备过程中,对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项目的,省属单位应及时报省财政厅。涉及重大调整事项的,由省财政厅出示评审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第五章 项目谈判与生效
 
第二十一条 省属单位应配合做好项目谈判准备工作,省财政厅组织省属单位及相关部门,研究审核谈判文件,并根据需要落实好以下事项:
(一)对贷款方式、贷款币种、贷款条件、还本付息方式、支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确认。
(二)对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提出修改意见。
(三)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参与财政部组织的项目谈判,谈判完成后,做好法律文本签署与办理生效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省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署转贷协议,省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省属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第二十四条 省属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并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负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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