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费),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或其支持单位)开展政府外债项目遴选、准备、实施、绩效评价、业务培训等项目管理相关活动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政府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贷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贷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是指由省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和担保责任债务的项目,在项目列入规划后,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机构。
第四条 项目管理费使用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费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管理费的预算管理,下达预算资金。
第七条 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存续期内按照支出范围编制年度项目管理费预算。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主要按照下列支出范围使用: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支付给无工资性收入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包括社会保险等国家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津贴及其他劳务性费用。
(二)中介服务费。是指委托中介机构对拟申请政府外债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正在执行和已完工贷款项目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活动发生的费用。
(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服务等费用。
(四)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因办公需要临时租赁办公场所发生的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五)办公用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耗用日常办公用品及相关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六)邮电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
(七)交通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使用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料费,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以及租用交通工具的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以及外地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开展研究、业务咨询、机构协调、监督检查等事项发生的会议费用。
(十)培训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为项目申报、管理、实施、考核、绩效评价等开展培训、辅导而发生的费用。
(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安排出国考察、培训及聘请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伙食费及住宿费等费用。
(十二)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用。设备购置和租赁费原则上仅限于购买或租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十三)外宾接待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为接待外方机构人员检查、指导、调研等活动发生的费用。
(十四)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符合招投标要求和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项项目管理费用支出,应遵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条 利用项目管理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建立资产台账,纳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或转让。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的各项支出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管理费资金预算,及时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填报,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报年度预算编制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管理费管理工作,每个财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形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费的管理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