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银监局、保监分局、科技局、工商局、税务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银行及保险业金融机构:
为推动财政金融政策融合创新,放大保险增信对扩大信贷投放的促进作用,有效缓解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8月23日
山东省“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对象在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保,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全省“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超赔风险补偿及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各市金融办、财政局备案并合作开展“政银保”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其中,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80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按年度预拨省级预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筹使用。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政策
第七条 补贴范围。
(一)贷款对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二)贷款额度。“政银保”单户贷款控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可以分次贷款)。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转借他人。
对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政银保”贷款,人民银行在货币信贷政策调控上予以适当倾斜。
(三)贷款期限。最长2年。
(四)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保险费率。年化费率不得超过6%,费率计算基数按贷款本金计算。
(六)贷款对象总融资成本(含贷款利率、保险费率、中介服务费等)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七)建立“政银保”贷款统计制度。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建立“政银保”贷款专栏,并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制式报送格式。各经办银行应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放的“政银保”贷款相关信息上传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
第八条 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按照固定费率基数3%计算保费,财政部门按5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用先缴后返的方式,保险公司申请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后,及时支付给贷款对象;二是贷款对象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后,直接缴纳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保费。
(二)超赔风险补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含)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50%;对单户贷款累计超过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20%。
(三)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对银行发放的符合“政银保”政策范围、且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回的贷款,保险公司按照本金损失的50%进行代偿,同时财政部门对本金损失给予30%的补偿,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九条 财政分担比例。保费补贴资金及贷款本金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其中,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省财政承担90%,市县财政承担10%。市县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统筹确定。超赔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资金申请和审核。补贴资金申请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向拟开展业务地区的市级金融办和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在当地开展“政银保”相关业务。资金审核工作由金融办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负责,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保费补贴申请。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向所在市、县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县金融办。市、县金融办审核签章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至保险公司。
(二)超赔风险补偿申请。保险公司以省为单位,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金融办报送以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政银保”业务整体数据为基数测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提出资金申请,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保险公司。(如涉及资金量大,需第三方审核时,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三)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申请。各银行应以市为单位,于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程序的本金损失补偿申报材料,第三方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签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行。
金融机构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承诺函。各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报申请材料,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具体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级各部门应积极作为、提高效率,原则上各审核环节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资金拨付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理赔程序。
对逾期60天的贷款,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启动理赔程序。对符合双方协议确定的理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银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资金支付到位。对保险公司应履行而拒不履行赔付责任的,银行可持法院判决书向市金融办提出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申请,具体操作流程按第十条第(三)款执行。
对逾期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协议启动催收、追缴程序,由主追缴方行使追偿权。追回资金,扣除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清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手续费等)外,剩余部分按照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所承担风险的比例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保费补贴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3.保险单(复印件);
4.保费到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超赔风险补偿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3.保险单(复印件);
4.保费到账凭证(复印件);
5.理赔单据(复印件);
6.当年业务明细表;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政银保”贷款本金损失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
3.保险单(复印件);
4.保险公司理赔资金到位证明;
5.借款合同(复印件);
6.放款记录、还款记录(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省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落实。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省级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确认清算的方式管理。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和本年度资金需求情况(含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承诺函)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确认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及结转情况,并预拨当年省级补贴资金。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资金申请及结算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市不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局应会同市金融办,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本年“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情况,测算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需求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足额支付补贴资金,对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缺口,可在次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设定补贴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年度补贴资金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金融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动态监控,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简化流程,规范运作,尽快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信息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季度通报各市“政银保”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级金融机构库。已开展或拟开展“政银保”业务的协议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需重新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各市金融办应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备案协议金融机构名单,报送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对新增的协议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省级将根据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纳入省级金融机构库,定期推送优质企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做好“政银保”相关工作。积极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与“政银保”业务开展情况挂钩的奖惩机制,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金融办负责指定第三方审核机构,并对第三方审核意见给予确认。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开展“政银保”业务的银行做好贷款录入工作。
各级银监、保监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保险公司加强协作,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推动“政银保”业务规范开展。要强化督导工作,建立监督统计通报制度,落实并完善尽职免责制度。
各级科技、税务、工商、中小企业局、工商联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平台优势,定期筛选优质中小微企业名单,推荐给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筛选汇总后,将优质企业名单推送给备案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补贴资金,取消其开展业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贷款对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企业信息,依法合规使用贷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对象只能在单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范围内享受“政银保”有关政策,对瞒报、谎报企业贷款信息,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各级各部门在“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开展业务资格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各地在本办法基础上创新“政银保”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加大资金补助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9月23日。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鲁财金〔2016〕47号)和《关于加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6〕5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5〕36号)文件有效期后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银保”贷款,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政策。在本办法有效期前各金融机构已开办且正式放款但尚未申请补贴资金的“政银保”业务,申报流程按本办法执行,补贴政策参照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