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4 18:41 浏览次数:

 

关于强化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购工作,保障公共利益

重大民生项目是指涉及基础教育文化、基本社会保障、基础医疗卫生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及切身利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关乎公共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采购人,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确保采购质量为目标,提高认识、增强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控制、严格管理,明确职责、细化要求,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扎实做好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严格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晰双方责任

委托代理协议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应当强化主体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能因委托而放弃对采购活动的把关和控制。采购代理机构应强化组织责任,在委托范围内履行好代理职责,保障采购流程依法合规、顺畅有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三、全面明确采购需求,加强源头管控

采购需求是开展采购活动和制定采购文件的基础,是确保采购质量的源头。采购人是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应当按照合规、完整、明确原则,扎实做好采购需求编制工作。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当广泛开展市场调研,组织相关专家充分论证,编制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项目质量、安全与效用的需求内容,设置明确、具体、细化的指标体系。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除开展技术论证外,还应当进行法律咨询,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需求论证和公开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纳入采购档案妥善保存。

四、科学制定采购文件,突出质量导向

采购文件是全面体现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要求的主要载体。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签署质量保证(承诺)书,并列明出现质量问题或服务不符合标准的处置方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明确拒绝近3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评审指标应当清晰、明了、可量化,并充分体现质量要求。分值设置应当突出质量导向,在规定范围内提高质量分值所占比重,满足质量要求。评审方法原则上应采用综合评分法,确需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应当充分评估,评估意见纳入采购档案妥善保存。

五、严密组织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是确定采购结果的关键环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采购标的相对应专业的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中满足评审要求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数量及人员构成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相关规定。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人应当向评审专家解读采购文件中有关质量要求的条款,让专家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评审理念;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力、承担的义务、遵守的纪律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与要求,贯彻“质量至上”的理念,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作出客观公正、科学公平的评审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采购评审在良好环境和保密状态下进行,确保评审过程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评审全程录音录像资料要完整清晰,纳入采购档案妥善保存。

六、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厘清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活动结果的书面记录,是采购双方履约的遵循。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应在合同中一一明确并固定下来。合同中不仅要包含标的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期限、服务要求及标准、履约地点及方式、履约验收、支付货款、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方法等内容,还要细化与标的相匹配的专项条款。此外,合同还应当包含政策要求、预防腐败、维护公共利益等体现公共性与社会性的意愿表达。双方不得额外提出不合理要求,采购人不得无视、让渡、放弃公共利益,供应商不得以失信、造假、欺诈等手段侵害公共利益。

七、严格履约验收,坚持结果导向

履约验收是强化采购结果管理、保障采购质量的最后一环。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主体,应当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确保结果可查、质量可溯、责任可追。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条款约定,研究制定详细完整的验收工作方案,通过科学适宜的验收方式,重点就重大民生项目的质量、安全、服务等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全覆盖、链条式、实质性验收。履约验收参与人员应尽量多元化,原则上应主动邀请社会公众、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验收,也可以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人委托,协助组织履约验收活动,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应当回避。验收完成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实际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参与验收各方共同签署,并向社会公开。履约验收各项资料应当纳入采购档案妥善保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置,严肃追责,妥当善后。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采购人应当如实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八、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实现完全透明

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力举措。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主动公开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重大民生项目采购全流程信息。同时,还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业绩、评审专家组成及打分等情况,全面公开采购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打消社会疑虑,维护政府信誉。

九、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监督检查是提高采购绩效,防范采购风险的有效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重大民生项目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监管重点,对采购过程中的需求制定、公告发布、采购组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程序合法性检查的基础上,着重核查质量要求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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