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进依法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09〕6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