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转发如下,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1.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docx
2.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x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