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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24 16:02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文件主要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研究起草。

三、起草过程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们会同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又正式征求了省科技厅、厅内预算处和预算绩效管理处的意见,并履行联合发文程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方式。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时予以明确。

(二)开支范围。无偿资助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逐级转拨资金时,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合作单位应编制外拨资金决算,按规定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四)绩效与监督管理。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抽查监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主体参与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作为省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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