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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29 14:07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研究拟定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工〔2019〕1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今年11月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提出了“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等一系列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府有关要求,我们会同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银监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今年11月中旬以来,我们积极组织开展《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借鉴了先进省份的相关做法,形成了资金管理办法的初稿,并送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银监会征求了意见,在部门及机构职责、补偿条件、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资金管理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12月中旬,联合召开了资金管理办法讨论会,邀请了相关银行、投资公司等行业专家及企业代表专门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各参会代表和专家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深入交流,就资金申报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提出了完善建议,一并吸收采纳。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章共23条,包括总则、托管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补偿条件与程序、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计划下达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指导、督促风险补偿业务,复核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组织托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等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协调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和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使用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等工作;山东银保局主要负责核准金融机构“两增两控”目标、动态监控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督促其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托管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部分明确了托管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的职责, 托管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申请;拨付和回收追回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负责管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安全及收支;按规定及时报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意见建议;直接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追偿资金及其购买的金融产品增值收益缴入专户,不得通过中间账户周转;对合作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信息等商业秘密负责;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合作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与相关部门共享小微企业贷款信息;按规定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申请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季度结束前,对由“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的已补偿项目以及不良贷款清收所得资金,所对应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额度汇总返还至托管账户;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报请管理机构复核,同时向托管机构提交相关核销凭证;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补偿条件与程序部分明确适用补偿政策的项目条件、补偿资金的申领审核程序及托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动态调整等内容。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分则对资金使用范围及违规使用处置等进行了说明。附则部分则对本《办法》的有效时间及市、县工作做了补充说明。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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