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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8 18:32 浏览次数:

 

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现共赢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是当前形势下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机构安全拓展业务的重要途径。各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务必高度重视此项政策的落实,要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7号,以下简称《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积极作为,务求实效,让企业、金融机构得实惠,实现政、银、企三方共赢。

二、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认真落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合作备忘录》,通过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之间的系统对接、业务互通、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与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畅通的渠道。其中,省财政厅负责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统计分析等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推动省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并将推广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对辖内地市人民银行的年度考核。

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在中标(成交)企业确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时,配合做好供应商银行账户变更等工作;在供应商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配合做好银行账户锁定工作,未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相关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账户。

各市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携手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应督导本级预算单位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工作;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政策优化建议。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督促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按照金融监管政策要求,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工作。

三、尊重市场,诚实信用

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签定融资合同,严格规范履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在金融机构要求下做好账户管控;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合同融资产品开发工作,扎实做好风险防控,但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额外质押物,增加企业负担。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开展较好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资金使用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准确定位,做好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服务,准确定位,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市场规律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企业同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的正常融资业务;不得违背金融机构意志,强行要求金融机构向某类供应商放款融资;不得以政府采购合同为由,强行要求企业增加杠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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