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8 18:31 浏览次数:

 

关于优化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优化批量集中采购机制,不断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成本,进一步提高采购绩效,现就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原则

    批量集中采购应坚持“立足服务、提高效率、确保质量、兼顾价格”的原则。紧紧依托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府采购”融合优势,简化操作流程,减少交易时间,不断提升政府集中采购绩效。

    二、运行模式

    批量集中采购按照“厂商入围——数量归集——订单形成--履约供货反馈评价”的模式运行。

1.厂商入围。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级采购工作需要,每年组织不超过两次的批量集中采购供应商入围活动,各相关品目的生产制造商(以下简称厂商)投报阶梯优惠折扣率。折扣后产品价格不得高于网上商城同期同类产品其他采购方式的成交价。

2.数量归集。采购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备案批量集中采购建议书后,在商城自行选择所需的批量集中采购具体产品,各品目按月归集各品牌(不限产品型号)采购数量。

3.订单确认及公开。归集期结束后,根据各品牌归集数量与对应的优惠率,商城自动生成订单,公示1个工作日后生成合同,其具体供货商由厂商分配。成交信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和商城同步公示。

4.合同履行及验收评价。实际供货商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数量、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向采购人供货。采购人指派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货款。采购人应当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就产品质量和供货商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要履行好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16〕48号)要求,健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指定专门部门或专职岗位负责,统筹做好本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畅通内部环节,规范采购行为。扎实做好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合同履行、采购资金支付、采购结果评价等工作,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以及采购正版化软件和优先采购国产软件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严禁无理由取消采购任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拖欠供应商货款、作出不实评价等。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二)厂商、供货商要诚信履约。厂商、供货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投标响应承诺等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诚信履约情况纳入网上商城信用管理,对在批量集中采购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商品或存在供货不及时、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的,严格按照商城供应商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做好采购组织管理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健全批量集中采购的运行规程等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商城平台建设,加强交易和评价管理,优化服务引导,不断提高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省财政厅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将加大调研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批量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对批量集中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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