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国家和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等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资金预算管理、拨付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我们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共分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二)明确了基建资金的口径。
(三)明确了基建资金的用途。
(四)明确了基建资金涉及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划分。
(五)明确了基建资金安排使用方式。
(六)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省级预算编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七)明确了对各市上报材料的审查环节,未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八)对基建资金年度计划草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九)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时的要求和程序。
(十)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时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
(十一)明确了基建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
(十二)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三)明确了预算执行完毕后,对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的相关要求。
(十四)对基建资金信息公开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十五)明确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基建检查和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十六)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和同时废止的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1日
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