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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内河船型标准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收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3 14:09 浏览次数:

财建〔2019〕536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做好提升内河运输船舶安全技术水平、减少船舶污染排放、淘汰船舶落后产能等相关工作,提高内河船舶过闸效率,结合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政策目标和各地实施情况,现将内河船型标准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收尾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9-2013年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关政策问题。

(一)有关单位在组织开展2019年度船型标准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时,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船龄满足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货运船舶、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的客运船舶,可一并纳入2019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范围。

(二)中央航运企业(含控股子公司)尚未完成清算的,由中央航运企业向其所属船舶运输经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联合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联合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并提出清算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下达预算。

二、关于2013-2017年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关政策问题。

有关单位在组织开展2019年度船型标准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时,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船龄满足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货运船舶〔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的客运船舶,可一并纳入2019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范围。

三、其他事项。

根据《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等相关规定,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资金政策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不再组织资金清算工作。为切实做好船型标准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19年10月25日前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联合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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