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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5 16:17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标准条件、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随着全国会计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7〕2号)、《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7〕7号)已不适应国家关于会计职称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山东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2.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 10月 15日


相关链接:关于《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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