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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9-10-28 15:25 浏览次数:

根据《预算法》《国家赔偿法》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国家赔偿费用进行预算管理、核拨管理和监督管理的职权。

为规范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管理,加强对赔偿费用的监管,我厅于2013年制发了《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有效期已届满,现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一、制定了《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书》模板,明确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列明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

二、将第十条第三款“单个有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个人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修改为“单个有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个人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与《国家赔偿法》相关计算标准相一致,更加合理。


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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