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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四项举措助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

发布日期:2019-11-08 09:19 浏览次数:

为强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的导向作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积极完善自创区发展建设资金扶持政策,助力自创区引领发展。一是稳定加大财政投入。遵循“聚焦重点,择优遴选;地方为主,省级引导;目标导向,绩效管理”的原则,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2020-2023年期间自创区发展建设。二是重点实行因素分配。资金分配采取青岛国家高新区定向定额补助和其他5家国家高新区因素法分配相结合的方式。2020-2021年资金分配中,通过专家论证的按非限制性因素计算给予资金支持,全部项目未通过专家论证的,不予支持。2022-2023年资金分配中,限制性因素为实施期满项目是否完成预期绩效目标;完成绩效目标的按非限制性因素计算给予资金支持;有项目未完成绩效目标的,按未完成绩效目标项目数量占比相应核减非限制性因素得分。三是引导确定资金用途。资金用于引导各高新区立足区域特色、产业优势和创新资源,打造对外开放合作先行区,增强自主创新引领能力。重点支持专业化“名片”园区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等三类项目。四是实行直报竞争立项。各高新区按照资金重点支持方向,选择1-2个重点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申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高新区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定入围项目名单,并根据自创区发展情况和资金分配办法,确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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