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9〕23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方面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先后征求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形成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24条内容。
(一)总则。该部分内容明确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来源及用途、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
(二)预算编制。该部分内容明确了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流程及有关要求,明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任务清单主要包括: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2.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3.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4.困难老年人补贴;5.百岁老人长寿补贴;6.其他需要保障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
(三)预算执行。该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分配下达的具体程序。资金分配方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人数和标准对市(县)分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根据本年度基金收支及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情况确定补助数额。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人数和省统一确定的标准,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档补助。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和省级统一确定的标准,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给予补助。
资金下达方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办法拨付和结算。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资金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按规定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困难老年人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四)监督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该部分内容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监督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障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安全有序支出,发挥更大效益。
(五)附则。一是明确了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明确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