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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7 21:31 浏览次数:

2019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9〕2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方面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征求了省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形成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19条内容。

(一)总则。该部分内容明确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来源及用途、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

(二)预算编制。该部分内容明确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预算编制流程及有关要求,明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任务清单主要包括:1.省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超支补助;2.省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提高资金补助;3.省属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补助;4.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救助;5.省属特困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及新纳入特困企业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6.离休干部“两费”专项转移支付;7.就业和社会保障应急经费。

(三)预算执行。该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分配下达的具体程序。资金分配方面,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补助资金根据参加医疗费统筹离休干部人数和医疗统筹费标准分配。省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超支补助根据上年度医疗费超支情况、财政与定点医院分担办法分配。省属特困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及新纳入特困企业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根据每年1月、7月省属离休干部“两费”审核小组审核情况据实分配。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救助按照符合条件救助人数和标准分配。就业和社会保障应急资金根据精减退职老职工人数、离休干部特困救助及医疗统筹费等支出情况适当补助。离休干部“两费”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对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配,具体因素包括离休干部人数、人均财力等。

资金下达方面,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救助资金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纳入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省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超支补助按规定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属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省属特困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及新纳入特困企业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根据省属离休干部“两费”审核小组审核情况,按规定下达至相关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提前通知办法下达,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待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四)监督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管理,该部分内容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监督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安全有序支出,发挥更大效益。

(五)附则。一是明确了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明确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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