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7年度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66号)和《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17〕27号)要求,我省认真开展2017年度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对照《评价指标和标准》工作保障和工作管理两项评价指标下的9项评价内容进行逐条自评,边自评边整改。两项评价指标共计65分,我省自评65分,现将自评结果逐条报告如下:
一、工作保障
(一)政策保障。
1.省级制定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7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扶贫办转发〈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17〕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公示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4号)、山东省民政厅等18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鲁民〔2014〕1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关于加强全省基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民〔2016〕3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改造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7〕38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所有文件均出台,自评得4分。
2.2017年12月8日上午,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研究了《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省级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社会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纳入省委组织部对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自评得3分。
3.省级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以上资金分配因素,绩效评价报告在山东省民政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自评得1分。
4. 4月27日,省民政厅在邹平县召开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设暨“救急难”工作现场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救助政策进行培训解读;12月20日,举办全省社会救助业务培训班,对救助政策进行培训解读; 2017年在《中国社会报》《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政策宣传稿件近30篇,社会救助政策、标准、人数等信息均在厅门户网站专栏公开,山东省民政厅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自评得1分。
(二)资源统筹。
5.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4号)规定,全省137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137个县(市、区)全部制定了机制运行规则或规范、形成工作记录,能够统筹部门及社会的各类救助资源,及时救助急难个案,自评得3分。
6.2016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级财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由县级民政部门据实安排使用,自评得2分。
7.根据山东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鲁民〔2015〕65号)规定,2017年,全省1826个乡镇(街道)全部设立一门受理窗口,137个县(市、区)全部出台“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落实文件,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明确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方面规范完善,自评得2分。
(三)资金保障。
8.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能够按救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水平足额安排救助资金,确保对象应保尽保,自评得3分。
9.根据省民政厅财务统计数据及各地上报数据,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救助资金支出分别达到408263、212165、98129、219615万元,占本省全部财政救助资金支出的比例分别为43%、23%、10%、23%,自评得2分。
10.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均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省级财政列支1.5亿元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改造提升,根据各地上报数据,2017年,市本级列支4298万元、县级及以下财政列支21484万元,自评得1分。
(四)能力建设。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规定“各级财政要把低保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低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长期公示、审核审批、定期复核、信访查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省级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保证低保工作正常开展。”省级明确足额安排工作经费,根据省民政厅财务统计数据,2017年省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实际支出260万元,省级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自评得2分。
12.12月20日,省级举办山东省社会救助工作及综合管理平台业务培训班,对社会救助及核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自评得1分。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规定,“合理确定乡镇(街道)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编制,辖区人口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3名,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5名;乡镇(街道)现有编制不足的,由所在县(市、区)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自评得2分。
14.根据各地上报数据,2017年底,全省共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81187人,其中集中供养28700人(含托养),集中供养率为35%,自评得1分。
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规定,“各地可按照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根据各地上报数据,2017年底我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数分别为33970、17848、9997人,按文件规定需配备工作人员3397、2975、3332,合计9704人,实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数量为10953人,达到省级文件规定比例,自评得0.5分。
16.根据各地上报数据,2017年底,全省共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1060所,其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290所、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541所、企业法人登记18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达到80.1%,自评得0.5分。
(五)信息化建设。
17.全省已于2015年建成核对信息系统,符合核对领域民政行业标准,省级实现与民政内部婚姻殡葬、公安、工商、农业、人社、国税、地税、海洋渔业、教育、总工会等10个部门的信息共享。2017年全省累计核对低保等社会救助数据1100万人次,自评得1分。
18.全省全年按月及时上传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数据,自评得1分。
19.全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对象人数、资金、标准等数据与实际工作一致率达到90%以上,自评得1.5分。
20.全省数据检验通过率达到90%以上,自评得0.5分。
二、工作管理
(六)标准制定。
21.2017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516元和每人每年4251元,分别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1%和45%,自评得3分。
22.全省137个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高于国家扶贫标准,自评得1分。
2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地要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全省17市全部落实部省文件,按照要求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评得2分。
2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规定,“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临时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于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具有一定生活条件基础的临时困难家庭,可视困难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救助金。”全省所辖137个县(市、区)均出台了贯彻落实文件,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确定临时救助标准,自评得1分。
(七)对象管理。
25.根据省民政厅财务统计数据及山东省统计局数据,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比例为2.1%,与东部平均比例相差1%以内,自评得3分。
2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规定,“要以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和公安、城管、邮政、保安、环卫、公路养护、出租车、公交等行业人员的优势和特点,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主动发现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救助对象,第一时间采取救助、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2017年,我省137个县(市、区)全部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自评得1分。
27.《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建立救助申请、分级审核审批、公示等对象认定规范程序措施,自评得2分。
28.《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建立救助对象动态管理、退出机制,自评得2分。
29.《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及《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公示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4号)均规定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示,目前全省各乡镇(街道)、村(居)均实现低保长期公示,自评得1分。
(八)资金执行。
30.《关于下达2017年社会福利救助经费的通知》(鲁财社〔2017〕19号)于7月20日印发,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按时下达中央及本级补助资金,自评得1分。
31.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自评得3分。
32.根据省民政厅财务统计数据及各地上报数据,2017年度年终社会救助资金当期无滚存结余,自评得3分。
33.根据省民政厅财务统计数据及各地上报数据,2017年度年终社会救助资金当期无滚存结余,自评得3分。
(九)监督检查。
34.省级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民〔2017〕18号)要求实施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自评得1分。
35.省级已按规定报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自评得1分。
36.参与省委督查室全省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情况专项督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鲁民电〔2017〕67号),省级开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政务督查工作要点,自评得1分。
37. 2017年审计对省级民政进行审计未发现问题,省级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要求各地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整改,自评得1分。
38.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信息公开反映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无重大负面舆情,自评得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