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节能和新能源发展资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19-02-21 10:38 浏览次数: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背景及实施目的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和资源

    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十三五规划”出台了推广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等重大举措,山东省也出台了《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文件。

    为进一步推动“十三五”时期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深入发展,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国家、省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在建设资金上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二)项目预算情况

    项目预算根据鲁财建指〔2017〕30号文件制定,总计43141万元,资金来源均为省财政资金。具体包括六项资金,其中:

    1、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镇)奖励资金12000万元

    2、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奖励资金1750万元

    3、省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奖励资金1000万元

    4、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奖励资金17335万元

    5、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9915万元

    6、山东省住建厅本级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1141万元(此项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本次未对其进行绩效评价)。

    截至评价截止日(2018年6月30日),上述专项资金已经全部拨付至各设区市财政部门。

    (三)项目计划实施情况

    1、立项时间:2017年4月

    2、批复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3、项目所在区域:济南(包含省直管县商河)、淄博(包含省直管县高青)、泰安、潍坊(包含省直管县安丘)、东营、济宁(包含省直管县金乡)、威海(包含省直管县荣成)、烟台、德州、聊城、滨州(包含省直管县惠民)、临沂、日照(包含省直管县莒县)、莱芜、菏泽、枣庄。

    二、项目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2017-2019年,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不低于1500万平方米、绿色生态示范城镇不低于20个、绿色施工示范不低于150个。“十三五”期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装配式建筑示范不低于350万平方米、绿色智慧住区示范不少于20个,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低于1800万平方米。

    (二)年度绩效目标

    2017年,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不低于500万平方米、绿色生态示范城镇不少于5个、绿色施工示范不少于50个、装配式建筑示范不低于50万平方米、绿色智慧住区示范不少于5个,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低于300万平方米。

    三、评价基本情况

    (一)评价的范围和目的

    为加强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客观公正地核查专项资金预期目标实现程度,考核资金支出效率和综合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专项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此次评价对象为2017年省财政安排的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共计42000万元。评价的范围涉及省级专项资金投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共计16个设区市、7个直管县,5大类446个示范项目。

    本次绩效评价是在项目执行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项目资料进行非现场评价,同时抽取有代表性的9个设区市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范围涵盖9个设区市(包含地域所辖的5个省直管县),涉及数量359个、资金30905万元,占项目总数比例80.49%,占资金总额比例为73.58%。

    (二)评价依据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10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及新型墙材基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建指〔2017〕30号)等相关条文。

    (三)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此专项资金的项目特点并结合《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形成了以投入、过程、产出、效果四个方面为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9项三级指标和66项四级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在权重上侧重过程、产出和效果三方面,四个方面的权重是20:25:30:25。评价标准采用计划标准和历史标准相结合的模式,即主要根据绩效目标作为计划标准,同时考虑前期指标完成情况。

    (四)评价方法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采用比较法、专家评议法和公众评判法等。

    四、评价结论情况

    (一)综合评价结论

    以各设区市(包含所辖的省直管县)预算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作为加权平均的权重,结合上述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各设区市得分情况,该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得分86.21分,等级为“良”。

    总体看,2017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的

    绩效目标设立合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完成了预期绩效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分市评价得分及结论

    地市名称

    综合评分

    评级

    济南

    85.55

    淄博

    89.96

    泰安

    90.97

    潍坊

    92.20

    东营

    74.23

    济宁

    85.29

    威海

    91.51

    烟台

    90.11

    德州

    85.58

    聊城

    81.50

    滨州

    88.32

    临沂

    82.15

    日照

    73.77

    莱芜

    87.50

    菏泽

    73.66

    枣庄

    84.73

    (二)项目主要成效

    1、建筑节能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建筑节能标准全面落实。二是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扎实开展。三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持续深化。四是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不断加强。五是推进建筑节能向农村延伸。

    2、绿色建筑发展不断深入

    一是推进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是促进绿色建筑区域化发展。三是积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四是积极发展绿色建材。五是加快推广绿色施工。六是稳步推进绿色智慧住区建设。

    3、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突破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二是强化政策引导。三是加快推广步伐。四是培育产业发展。

    五、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上报不及时

    个别地市项目申报时,未同时上报绩效目标申报材料或存在申报的绩效目标不细致、不量化、不明确等问题。

    (二)前期工作不完备

    部分城市(区、镇)政府(管委会)作为示范城市(区、镇)的申报主体,部分基层住建部门、财政部门作为对项目初步筛选入库的责任主体,对部分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深度不够,导致专项资金拨付较长时间后,示范项目因各种原因仍未开工和开工后进度缓慢超预计工期的问题。

    (三)项目变更缺少审批手续

    部分项目遇到情况已经不能满足专项资金补助要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未能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变更,造成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新的符合标准的示范项目单位,从而滞留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或者住建部门。

    (四)全过程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个别示范项目存在“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不够严格,部分示范项目未按期提请验收等。

    六、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量化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建议细化实施方案与绩效目标申报中针对项目数量、质量、成本、时效、效益等指标。

    (二)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

    进一步加强在项目实施、技术标准、监督考核、宣传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强化对各市的监管、指导。各地财政、住建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抓好示范实施、管理、指导、资金使用等工作,统筹推进示范建设。项目单位具体承担示范建设工作,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项目规划、资金筹措、施工进度、建设质量、建设规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法人负责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按规定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程序

    部分项目遇到情况已经不能满足专项资金补助要求,各县

    (市、区)住建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变更,尽量避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新的符合标准的示范项目单位的情况。

    (四)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和核算

    根据《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资金预算、使用、会计核算、财务等方面管理,明确资金分配标准、办法、程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度。项目单位要明确资金支出方向,规范财务账目,有条件的应实行专账管理、专门核算。

    (五)实行项目动态管理

    要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全面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及进展情况。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帮助项目单位完善设计、施工等技术方案。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导、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已完工的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项目后期日常维护维修、设备运行维护等问题进行明确,促进可持续性效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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