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重视政府绿色采购。支持环境保护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是落实政策功能的重要手段,更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绿色产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扶持措施。对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购未经认证的产品。对属于优先采购的产品类别,可给予认证产品5—10%幅度不等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或者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
三、落实相关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主体,采购人应当充分做好相关论证工作,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价值,明确采购绿色产品的需求,不得限制或阻挠绿色产品潜在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确定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明确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产品认证的说明资料,并附相关认证信息截图或具体查询网址。评审专家应当核对供应商提供的认证信息,对提供的认证信息与相关指定网站公布的信息不一致或超出有效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不得给予评审优惠。
四、记录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录入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详细填写采购绿色产品的有关情况,明确产品名称、中标(成交)金额、认证类型等信息。
五、严格监督检查。供应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相关认证材料,对于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处罚结果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附件:财政部_发展改革委_生态环境部_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_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doc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