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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4 17:03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9〕27号

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22日

  

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9〕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以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管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综合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交通发展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共财政、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交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交通发展资金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专项资金的任务清单,组织申报、制定交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督促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工作任务和下达的资金,负责交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做好项目库建设、因素法下达资金的统筹分配,对交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并及时将交通发展资金的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等报上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市县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交通发展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交通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交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全省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适时对交通发展资金任务设置、定额标准、分配因素等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交通发展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属于省级事权的,省级承担相应财政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省级财政分担部分可直接实施或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建立相应激励机制,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交通发展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主要支持国省公路、扶贫公路、旅游公路、地方铁路、机场、港航及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因素法管理的资金,主要支持除按项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市县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制交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实现“应编尽编”,不出现遗漏。同时,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交通运输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绩效评价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交通运输厅提议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包括政策依据、测算标准、绩效目标、支出计划等的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重大支出政策,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交通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提出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内统筹使用。

第三章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

  第十一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等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项目中规定标准内路面、大中桥、隧道等工程由省级投资。具体包括:

  (一)临时工程投资。主要指施工期间维持原有公路通行、交通组织、行车安全、环境保护所需的临时道路、临时便桥、临时通讯线路、临时环保设施等保通措施和设施以及施工所必须的前期工程内容。

  (二)路面工程投资。涉及路面工程的全部费用。

  (三)桥梁工程投资。涉及大中桥工程的全部费用。

  (四)隧道工程投资。涉及隧道工程的全部费用。

  (五)交叉工程投资。涉及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通道、平面交叉范围内的大中桥梁、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费用。

  (六)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投资。所有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养护工区工程的费用。

  (七)设备购置费。为满足公路正常运营,需在改建工程或养护工程范围内更换设备,包括隧道照明、通风的动力设备、供配电设备及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设备的购置费用。

  (八)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九)预备费。以省级投资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之和为基数,按照施工图预算的3%计列。

  (十)扶贫和旅游公路奖补。为增强脱贫攻坚基础支撑能力,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市县开展扶贫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改造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中路基土石方、小桥涵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程由市县投资。具体包括: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边坡防护,防护支挡工程,边沟等路基排水工程,特殊路基处理等所有路基工程投资。

  (二)小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的停车区、服务区工程投资。

  (三)绿化、环保和景观设计工程投资。

  (四)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五)除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外的所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对工程实施中路面宽度变化而路线线位不发生改变的路面升级改造项目,路基、路面及桥梁宽度超出规定标准(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四车道一级公路、两车道二级公路)的,超出标准部分的工程投资全部由市县承担。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省级下达投资计划分当年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对于应急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进行预下达,在保证工程及时实施的前提下,再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下达。对确需中(终)止建设、调整规模等项目变更的,各市需报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调整计划及相关投资。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已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补助资金。改建和修复养护建设省级投资部分实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省交通运输厅是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应急养护和专项养护建设省级投资部分一般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市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第四章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支出

  第十七条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相关程序同“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对工程实施中局部线位发生改变的新建改线项目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级公路450万元/公里,二级公路200万元/公里,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大桥、特大桥及隧道1200元/平方米。改造利用市县原有非国省道路段的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含改建段里程不足项目建设总里程一半的新改建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已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应按规定确定项目法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土地使用手续、筹资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与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单位签署协议,经完工验收合格后,再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里程,原路同时移交市县管理。如项目未按省级批复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完工,省里将扣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2017年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复、对全省公路网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全省性国省干线断头路项目,省里可结合实际,在建设期内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章 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支出主要用于普通国省道日常维护保养工程项目的材料、人工、机械使用费等,包括预防养护、路面及桥涵的日常保养、零星中小修、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公路站房和超限检测站点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维修改造养护、应急救援机具购置与保养、公路绿化、交通量调查设施和战备钢桥更新维护、信息化建设、应急抢修、除雪防滑等。

  第二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管理。资金分配因素包括技术性因素和管理性因素两类,其中,技术性因素主要包括国省道养护里程、养护任务繁重程度、特殊重要基础设施存量、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工作管理、绩效考核、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等方面。

第六章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支出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市县政府加强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促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县乡交通事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支出重点用于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农村扶贫公路、农村旅游公路、农村客运站点、桥梁、渡口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主要实行因素法管理。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农村公路通车里程、燃油税费改革前县乡交通基础设施资金安排水平、市县政府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等。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29号)规定,自2019年起,纳入全省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相关资金管理执行涉农资金整合有关规定。

第七章 港航建设养护支出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港航建设养护支出重点用于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日常维护等支出。其中,内河水运主航道和区域性重要航道、船闸建设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安装费以及其他费用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费,主要由省以上筹集。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安置以及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市县筹集。其他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以当地政府为主,省级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沿海港口以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资为主。

  第二十九条 港航建设养护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主要用于内河水运主航道、船闸建设养护及大中修支出,沿海重点公用航道、防波堤工程支出。

  (二)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支出。主要用于为保持内河通航航道、船闸、航标等公用基础设施正常使用、运转所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主要用于由市县承担的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陆岛公共交通码头、港口客运站场、渡口建设补助等。

  (四)内河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本金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各类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港航建设养护支出。

  第三十条 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支出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港航建设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港航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等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内河主航道养护里程、船闸、航标等保养水平、工作管理及绩效考核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依据项目评审和预算审核情况确定。其中,沿海港口公用航道、防波堤重点项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20%,一般项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15%。由市县承担的内河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船闸建设及大中修项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30%。

第八章 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支出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对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第三十三条 支持范围主要是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具体包括:

  (一)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的交通运输综合客运枢纽建设。

  (二)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的衔接城市公交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城市换乘枢纽建设。

  (三)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县级普通客运站场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支出主要用于客运站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包括候车室、停车场、换乘设施、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安检设备购置,以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信息发布系统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辆购置补助。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规划。项目已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其他有关规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完备,并且已开工建设。申报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工作,具备规划许可及有效土地使用证件。项目批复或核准文件必须明确候车设施建设、停车场、换乘设施、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和安检设备购置的规模以及对应的投资。在上述前期工作手续完备的基础上,项目已开工建设。

  (三)具有候车室、停车场、换乘设施、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安检设备购置,以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信息发布系统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辆购置的详细投资预算。

  第三十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依据项目评审和预算审核情况确定,一般执行以下补助标准:

  (一)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重点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二)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的综合客运枢纽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

  (三)衔接城市公交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城市换乘枢纽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四)市县级普通客运站场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当地交通发展规划确定辖区内交通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交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提前将下一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计划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任务逐级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汇总,并对申报的各类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上报计划,结合行业发展重点,于次年预算批复后,统筹下达交通发展资金对应的年度任务和考核指标,并抄送省财政厅。市县要严格按照省级确定的年度任务和考核指标,足额落实项目资金,加快实施,确保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于上一年度提前做好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需进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资金,一般应于上年度12月上旬前确定重点投资计划,对于其他实施项目法管理和因素法管理的资金一般应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任务清单、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资金分配方案中,应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倾斜。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等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其中,对于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应报分管省领导同意。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四十条 对省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项目建设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第四十一条 交通发展资金支持的普通国省道工程等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受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省级第三方机构库建立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预决算审核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7〕94号)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交通发展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年初应当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和交通发展资金分配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

  第四十四条 交通发展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应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预决算审核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十五条 交通发展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等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相关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加大交通发展资金信息公开力度,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交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开交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交通发展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

  第五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9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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