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9〕25号
各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医疗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4日
山东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是指通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老干部、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老干部、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根据任务不同,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省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与资金同步下达。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
(一)省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超支补助。用于按照政策规定补助省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定点医院超出定额的医药费用。
(二)省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提高资金补助。用于补助纳入统筹的省属驻济单位特字保健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提高标准部分。
(三)省属特困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补助。用于按照省直和各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补助省属特困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属地医疗费统筹。
(四)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救助。用于按规定标准帮扶救助遇有特殊生活困难的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遗属。
(五)省属特困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及新纳入特困企业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于补助省属特困事业单位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及新纳入特困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
(六)离休干部“两费”专项转移支付。用于支持困难市、县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三个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
(七)就业和社会保障应急经费。主要用于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应对离休干部特困救助及医疗统筹费等突发性增长安排的应急经费。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补助资金根据参加医疗费统筹离休干部人数和医疗统筹费标准分配,其中,参加各市统筹的,按照比市级统筹标准高5%的标准分配;参加县级统筹的,按照所在市级统筹费标准分配。省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超支补助根据上年度医疗费超支情况、财政与定点医院分担办法分配。省属特困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及新纳入特困企业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根据每年1月、7月省属离休干部“两费”审核小组审核情况据实分配。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救助按照符合条件救助人数和标准分配。就业和社会保障应急资金根据精减退职老职工人数、离休干部特困救助及医疗统筹费等支出情况适当补助。离休干部“两费”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对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配,具体因素包括离休干部人数、人均财力等。
第九条 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纳入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省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超支补助按规定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省属非驻济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与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
省属特困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及新纳入特困企业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根据省属离休干部“两费”审核小组审核情况,按规定下达至相关单位。
离休干部“两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提前通知办法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研究制定离休干部“两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通知分配方案,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于每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前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待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况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任务清单、省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公开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七条 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